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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5.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二規定,自民國 104 年起,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 4 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的金額部分,依多少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本題請選E)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三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十
(E)本條文已刪除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3F
a19820325 國二上 (2015/06/18)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4F
Fighting 大三下 (2016/05/07)
請問我查14-2條再104年已廢除不是嗎
5F
Fighting 大三下 (2016/05/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0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126 條條文;刪除第 14-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65.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二規定,自民國 104 年起,我國境內居住之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