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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男乙女結婚時約定,雙方婚後若有婚外情之情事發生,雙方無條件離婚,並賠償對方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的法律效力為何?
(A)此約定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離婚發生效力
(B)此約定為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婚姻失其效力
(C)此約定為不法條件,約定條件無效
(D)此約定為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無效
專技◆民法概要
-
102 年 - 10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320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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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0.43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3/11/29)
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通說以.....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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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鈞証
小一上 (2014/11/19)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一、意義: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但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基於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許附以條件。又稱「條件敵對行為」。 二、類型: (一)違背公序良俗: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各種票據行為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委託支付。 (二)妨害相對人利益(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如抵銷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單獨行為。 三、法律效果:(分別觀察) (一)違背公序良俗等公益:法律行為無效。 (二)違背形成權等私益: 1.原則:無效。 2.例外:有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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