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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甲房東將其所有 A 屋出租給乙房客,嗣後甲因財務問題將 A 屋出售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擁有 A 屋的所有權,所以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B)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超過 5 年者,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C)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丙可主張隨時終止租賃契約,要求乙房客搬遷
(D)租期屆滿後,乙得向丙主張返還二個月的押租金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連喵喵 高二上 (2014/04/16)
C錯的原因須另參土地法第100條,未定期限者適用之土地法第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Beryl Ji 國三下 (2020/11/13)

◎不當然由現出租人(受讓人) 繼受說:實務界見解自28年院字1909號解釋後,即改採此說(如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1248號、51年台上字2858號、51年台上字6886號及65年台上字156號判例)。該號解釋略謂:「民法第425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421條第1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收受押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含在內。此項押金,雖因其所擔保之債權業已移轉,應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押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金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金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金之義務。……。此為本會議最近之見解,所有以前關於此問題之解釋,應予變更。」意即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受讓人須自讓與人受有押租金之交付,始負有返還於承租人之義務。職是,租賃契約終了後,承租人應向現實際占有押租金之人請求返還

11F
Beryl Ji 國三下 (2020/11/13)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B)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超過 5 年者,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 甲乙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超過五年,已不適用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故甲乙間之契約效力不及受讓人丙,乙對於丙為無權占有,丙可要求乙房客搬遷。

(C)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丙可主張隨時終止租賃契約,要求乙房客搬遷
➜ 若甲乙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是經公證之不定期契約,對丙為有效存在,適用土地法 100 條不定期租約之收回限制,亦即丙要終止租賃契約,須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所述的情形。
若甲乙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是未公證之不定期契約,其效力僅存於甲乙間,並不及丙,乙對於丙為無權占有,丙可要求乙房客搬遷。

12F
高一下 (2023/09/17)

D 爭議多多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568 

但是 C 直接是條文,建議就接受 C 選項為答案

主張 買賣不破租賃,其租期之關係
1. 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低於五年 => 免公證得主張
2. 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五年 => 需公證得主張
3. 不動產租賃契約,未定期限 => => 需公證得主張

概念主要是如果是超過五年的租賃契約,都可以隨意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這樣承租人的權限擴張到太多,所以做一定程度限制 => 公證

17 甲房東將其所有 A 屋出租給乙房客,嗣後甲因財務問題將 A 屋出售與丙。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