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屬小第個人見解,如有錯誤請各位大大幫忙糾正,在此感謝!!(A)選項:任期內當然可以解除阿,只要他犯了公司章程規定(嚴重危害公司生存)或公司法相關規定,自然能透過股東會進行解除。(B)選項:對民法規定,無權代理人所為代當事人權利,非經當事人承認不生效力(惡意的也是),所以應該說是效力未定比較好。(C)選項:無權代理人所為當事人權利行為,非經當事人同意不生效力,但不可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D)選項:參考上面見解應該不能選!
甲、乙及丙為A 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為3 年。然於次一年度之社員超過三分之二出席之社員總會 中,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下,將丙之代表權剝奪。雖然有上述之決議,丙仍以A 社團法人 之代表人自居,向善意之丁購買1 台供社團使用之汽車,並向惡意之戊購買1 台辦公室所需之電腦。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丁得主張與丙成立之買賣契約對A 社團法人有效,A 社團法人不得對抗之
甲、乙及丙為A 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為3 年。然於次一年度之社員超過三分之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