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A公司因所有土地及地下水遭受污染,經臺南市政府公告為污染場址,臺南市政府並通知A公司於3個月內提報污染整治計畫,送臺南市政府核准後,據以實施。A公司不服,以其買受系爭場址前,污染事實已然存在為由,主張其非應負整治責任之行為人。A公司對臺南市政府之通知得採行下列何種行為,尋求救濟?
(A)該通知並非對A公司裁處罰鍰或裁罰性不利益之處分,A公司僅得向臺南市政府提出陳情
(B)該通知對A公司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為事實行為,A公司得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免除作為義務
(C)該通知對A公司已作成命為作為之不利益處分,A公司得向臺南市政府提出訴願書,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
(D)A公司既主張其非污染行為人,A公司得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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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271), C(1216), D(160), E(0) #397979
統計: A(146), B(271), C(1216), D(160), E(0) #397979
詳解 (共 3 筆)
#656078
訴願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訴願法第58條第1項: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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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512
(A)該通知為行政處分,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B)同(A),該通知為行政處分,非事實行為。
(D)應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
第3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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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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