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視受輔導與照顧者實際需求,以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及由農業主管機關使用於有利癌症防治之相關產業輔導之用。
菸品健康福利捐除了用於原來的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用途;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漲後課徵的稅捐將用於癌症防治、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經濟困難者、罕見疾病等用途,提供弱勢族群的健康照顧。
51 我國菸酒稅法規定,對“菸"另加徵“健康福利捐",所得款項不得用於: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