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已修法,已改10萬元以上。
原本題目:51 旅行業代申請經國外轉來臺灣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之文件之一為「固定 正當職業、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所謂的財力證明是指下列那一項? (A)臺灣地區親友有足夠財力可負責其在臺旅費 (B)提出一年以上固定正當職業之薪資給付證明 (C)已繳交新臺幣十萬元保證金給旅行業者之匯款證明 (D)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 .修改成為51 旅行業代申請經國外轉來臺灣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之文件之一為「固定正當職業、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所謂的財力證明是指下列那一項? (A)臺灣地區親友有足夠財力可負責其在臺旅費 (B)提出一年以上固定正當職業之薪資給付證明 (C)已繳交新臺幣十萬元保證金給旅行業者之匯款證明 (D)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 (E)以上皆非
51 旅行業代申請經國外轉來臺灣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之文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