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下列何者非屬具高洗錢及資恐風險之客戶表徵?
(A)留存地址與分支機構相距過遠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B)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公司
(C)客戶從事密集性現金交易業務
(D)客戶委託代理人下單,代理人身分可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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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04), C(49), D(1788), E(0) #2895098

詳解 (共 3 筆)

#5564896
<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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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824
因身分可辨識,所以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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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236

無記名股票是指持有人即為所有人的股票。這類股票因為股權轉讓不需登記,只要持有股票的人就能行使股東權利,因此極易被洗錢、逃稅、掩飾非法資金來源所利用。


由於無記名股票風險過高,國際防制洗錢組織 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織)建議各國取消或限制此類股票。目前許多國家已禁止或嚴格監管,例如:
美國:要求無記名股票必須登記,不能匿名持有。
歐盟:成員國已逐步淘汰或嚴格監管無記名股票。
台灣:公司法不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避免資金來源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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