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民法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A)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宣告無效
(C)停止其效力
(D)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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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81), C(14), D(19), E(0) #1659195
統計: A(377), B(81), C(14), D(19), E(0) #165919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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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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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5764
民法第92條: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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