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17條
第17條 [消防法第14條]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
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
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
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
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選項A有爭議
5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山林田野之引火燃燒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