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幾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A)二日
(B)三日
(C)四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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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21), C(454), D(61), E(0) #3235047
統計: A(75), B(121), C(454), D(61), E(0) #3235047
詳解 (共 2 筆)
#6359367
票據法第 89 條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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