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因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時
,何人得依法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A)要保人
(B)受益人
(C)被保險人之繼承人
(D)要保人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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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2), B(154), C(126), D(6), E(0) #678886
統計: A(3402), B(154), C(126), D(6), E(0) #678886
詳解 (共 3 筆)
#965281
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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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535
故意至死無法拿到保險金
但是付保費的要保人可以申請退回準備金
但是付保費的要保人可以申請退回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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