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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新北市106學年度市立國中教師聯合甄選初試-公民科#62165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新北市106學年度市立國中教師聯合甄選初試-公民科#62165

年份:106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51.甲為 13 歲的國中一年級學生,某日,放學後留在學校與同學打棒球,因故與同學乙發生衝突,一時氣憤下, 竟拿球棒將同學乙打成重傷,乙同學被送到醫院治療,甲則被送到警察局究辦。針對此事件後續處理的敘述, 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A)甲若是進入少年矯正學校,仍可以繼續學校教育
(B)因甲的犯行重大,以接受刑事處分較為適當
(C)當案件審理完畢後,法院會公告甲和父母的姓名
(D)經過警察調查後,由法官決定將甲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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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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