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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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akewang0259 小二上 (2020/06/1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 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 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 、醫院、專科醫院。 (每五床聘僱一人)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 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 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