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依法律保留之理論,下列何種事項不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 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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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董志傑 大一上 (2013/07/18)
根據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障,其規範密度乃可區分為四個層次: 1)第一層次屬憲法保留事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例如憲法第八條規定之人身自由即是。 2)第二層次屬國會保留事項,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又如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釋字第四七四號)。惟法律本身若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之規定者,應非不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至主管機關依法律概括...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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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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