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
"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略...應以文字為準。"
"一底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略...應以最低額為準。"
例 : 字據中紀載十萬、一百萬、1,000 ->以十萬為準,阿拉伯數字將直接排除比較條件。
511.甲經營機車行,由乙機車材料行供應零件,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