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依據臺北縣的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應該由哪個單位進行審查? (A)特殊教育推..-阿摩線上測驗
4F 張完如 高二上 (2011/06/15)
臺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北府教特字第0940302474號函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查看完整內容 |
5F 要加油,你也會考上! 高一下 (2014/04/05)
名 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
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
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
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
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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