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 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屬前述例外情形?
(A)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B)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C)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D)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營收利益,或增加其盈餘所為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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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199), C(452), D(2186), E(0) #2941184

詳解 (共 1 筆)

#5639587
    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事業不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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