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對土地之使用、損壞所致之損失,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B)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 車
(C)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
(D)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人口數普遍設置救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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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13), C(32), D(638), E(0) #1443179

詳解 (共 3 筆)

#1668104

第24條(設置救護隊)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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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948
法規名稱: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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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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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8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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