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對土地之使用、損壞所致之損失,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B)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
車
(C)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
(D)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人口數普遍設置救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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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13), C(32), D(638), E(0) #1443179
統計: A(219), B(13), C(32), D(638), E(0) #1443179
詳解 (共 3 筆)
#1668104
第24條(設置救護隊)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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