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得命被告具保或責付,而代替羈押。具保人或責付人與法院或檢察官之間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下列何種?
(A)私法上之契約
(B)行政契約
(C)行政處分
(D)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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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142), C(342), D(561), E(0) #252729

詳解 (共 3 筆)

#857130
訴訟法上之保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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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得命被告「具保」或「責付」以代替羈押。
此際「具保人」或「被責付人」與「檢察官」或「法院」間,即成立「公法上之保證契約」。
「具保人」或「被責付人」所負之義務為:如經傳喚應保證被告隨時到庭
指定金額無非作為履行義務之心理強制。
被告嗣後逃匿者,得憑「檢察官」或「法官」單方之意思表示,沒入保證金,尤足顯示其「公法契約」之特性

所以是「行政契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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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511
判斷私法契約與行政契約的標的
1.一造為行政主體
2.契約內容為達到行政目的的手段
3.契約顯有偏袒行政機關
4.公法上權利義務者
5.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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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75

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 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第 111 條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 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行政程序法
 
雙務契約

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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