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A 上市公司之董事長甲,知悉公司營業發生重大虧損,預定將調降公司財務預測,甲擬處分其手中所持有 A 公司之股票,為避免內線交易責任,甲主動於晚上 9 時召開記者會,公告 A 公司即將調降財務預測之事,並於隔日上午開盤時立即賣出其手中持有之 A 公司股票,同時並於市場上買進 A 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
(A)賣出股票之部分違法,買進公司債之部分未違法
(B)賣出股票與買進公司債之部分皆未違法
(C)賣出股票與買進公司債之部分皆違法
(D)賣出股票之部分未違法,買進公司債之部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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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 C(75), D(2), E(0) #69073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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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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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包含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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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 條 I本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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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一、二項: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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