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監察院之權限?
(A)彈劾權
(B)糾舉權
(C)同意權
(D)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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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 C(2496), D(71), E(0) #136129

詳解 (共 3 筆)

#707237

憲法97(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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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315
同意權→原為監察院,現為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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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93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此外監察法第6條、第19條亦分別對彃劾及糾舉權之行使定有明文;審計權依審計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分別由本院審計部及其所屬各地審計處(室)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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