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 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基金來源以違反本法罰鍰百分之多少 提撥之?
(A) 10
(B) 20
(C) 30
(D)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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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206), C(901), D(113), E(0) #1036165

詳解 (共 1 筆)

#1511956

第四十七條之一  (反托拉斯基金)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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