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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人數有幾?
(A)十一人
(B)十三人
(C)十五人
(D)十七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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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 - 9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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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2012/01/16)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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