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52.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其核薪方式,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