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1兄弟姊妹、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直系血親卑親屬 」等人時,其扶養義務人之順序為何?
(A) 2413
(B) 2431
(C) 4213
(D) 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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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466), C(480), D(1848), E(0) #675204

詳解 (共 8 筆)

#1132050
直系血親尊親屬:己身所出,如:父母、祖父母...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出於己身,如:兒女、孫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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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0952

第 1115 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自己被扶養→自己的小孩要先撫養你!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1116條   (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自己扶養他人,先從父母開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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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855
民法1115條。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尊”親屬 >家長 >兄弟姐妹 >家屬 >子婦,女婿 >夫妻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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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094


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 1124 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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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222
類似於班長 社長的意思一個家 除了家長以...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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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535

請問家長是指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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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970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其受扶養之順序:
1. 直系血親尊親屬、夫妻→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2. 同為直系尊親屬或同為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3. 受扶養義務有數人且親等同一,則依其需要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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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589

先養小的,再養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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