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有關本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B)未載發票日者,以提示日為發票日
(C)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D)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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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0), C(1), D(6), E(0) #676390

詳解 (共 3 筆)

#3333054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必記載事項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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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672
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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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145
沒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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