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為確保木材構築施工架之安全,下列安全設施何者非為法令所規定者?
(A)木材應完全剝除 樹皮
(B)不得施以油漆
(C)不得有損及強度之裂隙
(D)木材應為松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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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4), C(31), D(819), E(0) #2801779

詳解 (共 1 筆)

#605880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3 條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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