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為維護兒童身心之健康,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的是
(A)幼稚教育法
(B)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C)國民教育法
(D)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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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37), C(9), D(13), E(0) #203394
統計: A(1), B(637), C(9), D(13), E(0) #203394
詳解 (共 1 筆)
#801663
修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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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4 條 |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 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 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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