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
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政府推出缺工就業獎勵。請問其補助金額,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
(B)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6,000元
(C)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7,000元
(D)補助期間最長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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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49), D(147), E(0) #770532
統計: A(4), B(5), C(49), D(147), E(0) #770532
詳解 (共 3 筆)
#1539151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標準核發勞工本要點之津貼,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一)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六千元。
(三)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七千元。
第四點規定之勞工離職後,於本要點施行期間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重新依前項各款標準領取津貼,合併計算已依本要點規定領取之月份,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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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554
補助期間最長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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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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