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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2. 請問下列【甲】~【辛】中,正確的地方有幾項?
 
(A)4項
(B)5項
(C)6項
(D)7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4F
莫忘初衷 高二下 (2017/06/07)

這題,只有【甲】錯,其他都對
甲錯在,行政法院 改為 普通法院(從後面的內容可以往回推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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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國法院制度大致可粗淺分為 :
1. 普通法院 ( 即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跑民訴、刑訴
2. 行政法院 (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 跑行政訴訟
3. 專業法院:(1)智財法院,(2)少年法院
4. 軍事法院

上述資料來源載點

5F
臺北上岸 大一下 (2020/06/27)

5ef6bdde5228d.jpg#s-1024,768
2016/9/6實施行政訴訟程序之簡易訴訟 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第二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5ef6be3f59d27.jpg#s-1024,768

6F
洪立翰 國二下 (2021/06/07)

[辛]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52. 請問下列【甲】~【辛】中,正確的地方有幾項?  (A)4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