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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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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所得稅法規定,自民國102 年起個人出售下列何種有價證券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A)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
(B)公司債
(C)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D)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
102 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378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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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2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Emily
小三上 (2015/01/04)
請問這題如何判斷?
檢舉
2F
Ginger
高三上 (2015/10/08)
102~103年度,核實課稅單軌制。
1、非上市未上櫃股票。
2、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
3、IPO股票。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4年度起,雙軌制。
以設算為主,另加上上述1~4點為核實計算為輔。
檢舉
3F
rose66166
大四上 (2017/11/10)
105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於104年11月17完成三讀通過刪除「所得稅法」第14條之2條文,及修正第4條之1與第126條條文,俟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課徵基本稅額,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因此,104年12月31日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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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所得稅法規定,自民國102 年起個人出售下列何種有價證券應核實課徵綜合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