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 第9條+施行細則第6條
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
1、臨時性--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6個月以內
2、短期性--可預期6個月完成之非繼續性。
3、季節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9個月以內
一、派遣事業與派遣勞工-應為不定期契約
二、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但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D)錯
1、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未表示反對。---(B)(C)對
2、雖另定新約,前後契約工作期間逾90日,間斷未超過30日
14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的範圍? (A)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