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小小推論法:看到「勞工主管機關」表示主要跟就業有關,因此選項中D最不相關。(僅供參考
44 下列何者不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