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冒險犯難)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除了冒險犯難以外的因公死亡) >>> (撫恤金之加給不包括非因公死亡)
(第60條 祖父母 兄弟姊妹 不能領月撫慰金) 因公死亡或滿15年病故或意外死亡,祖父母 兄弟姊妹 發給一次撫卹金。
(第52條)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 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13 公務人員病故或意外死亡,依法給予其遺族年撫卹金多少年? (A) 10 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