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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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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務員於 1 年內受記過處分幾次者,依法即須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
(A)2 次
(B)3 次
(C)4 次
(D)5 次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
102 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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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0.64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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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3616
高一上 (2014/01/07)
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
看完整詳解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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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正一品
(2017/12/05)
現改為第18條
檢舉
5F
sunny 0827
大一上 (2020/04/12)
第18 條 (記過處分之效力)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檢舉
6F
suyodana
小一下 (2023/10/05)
第 15 條
2.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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