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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有關懲戒案件議決後,聲請再審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聲請再審議,得以言詞提出
(B)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之後,得隨時撤回之
(D)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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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傑 大三上 (2013/12/31)
(A) 書面(C) 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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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3/16)
公懲法
A) 35
B) 39I
D) 39II
3F
喔嗨唷 小二上 (2016/12/14)

[補充]新法「再審議」→「再審」


4F
短腿泡芙 研二下 (2018/11/29)

公務員懲戒法 第66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公務員懲戒法 第71條

再審之訴,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公務員懲戒法 第72條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21 有關懲戒案件議決後,聲請再審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聲請再審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