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新法「再審議」→「再審」
公務員懲戒法 第66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公務員懲戒法 第71條
再審之訴,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公務員懲戒法 第72條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21 有關懲戒案件議決後,聲請再審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聲請再審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