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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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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43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規定者,應如何處罰?
(A)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B)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C)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D)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
102 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378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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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0.65555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ed3616
高一上 (2013/12/30)
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衝突法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檢舉
2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3/30)
釋716 違反比例原則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即將失效
檢舉
3F
Jay Liao
高三上 (2015/01/07)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已修正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 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 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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