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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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rjuren 大一下 (2018/11/20)
該題為修法前之題目 修法前第十六條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於107年5月22日修正之理由中,罰鍰基於符合比例原則而修正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原第六條係實體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原第十條則係程序規定(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爰修正原第十六條規定並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該次修正後第六條仍然為實體條文,第十條亦為程序規定,第十六條係為罰則。 但罰則依據法務部近年審議並裁罰案例制定罰鍰基準,此題所表為違反修正後第六條第一項,依違反修正後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以上兩百萬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