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此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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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ei 大三上 (2019/10/28)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3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 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 67 條n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