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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幾年11 月 1 日以前重為婚姻者,免予追訴、處罰?
(A)38 年
(B)76 年
(C)80 年
(D)8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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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方翔 大一下 (2013/12/3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6 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chen320288 國三下 (2016/12/06)

民國38年戒嚴經過38年後   民國76年解嚴

38+38=76

3F
韌性淡定勇氣 高三下 (2018/07/16)

兩岸條例 76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