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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
(A)消滅登記
(B)塗銷登記
(C)更正登記
(D)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Preciouswei 國三上 (2016/07/08)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 I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 銷登記。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6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