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2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持有期間在1 年以內銷售者,應課特種貨物稅,其稅率為: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二十五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Eve Lin 小六下 (2014/01/1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2F
dv6kimo 小一上 (2021/09/2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6-1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已刪除】22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持有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