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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土地法有關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為登記儲金
(B)如因登記人員之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C)損害賠償之請求,受損害人得逕向司法機關起訴
(D)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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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4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1/21)
C:損害賠償之請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應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2)

因為他人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在損害範圍內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侵權行為就是其中一個會使被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

損害賠償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侵害的行為: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2.須相對人受有損害:指相對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但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

6F
ben Shaw 大二下 (2023/06/04)

土地法

A:第70條(登記儲金)第1項規定。

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
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B:第70條(登記儲金)第2項規定-重大過失

C:第71條(拒絕賠償之救濟)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D:第68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

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33 土地法有關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收登記費,應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