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 36 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施行細則第 25 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28 某醫學大學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是否能實施就地查核,下列何者為要件?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