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分3種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此題是必要性,而衡量性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有學者曾經說為什麼不要直接跳到第3種就可以了。然而答案沒人回答的了。例子:「殺雞焉用牛刀。」
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6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何種憲法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