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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下列何者為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A)法官每隔幾個月才開庭一次
(B)法官與當事人同住居臺北市,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C)法官受理訴訟事件後,遲不定庭期審理
(D)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X. 高三下 (2014/01/02)
民訴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看完整詳解
10F
奧力佛 大一下 (2018/05/04)

謝謝你加油在加油~我可能需要上到民事訴訟才會更了解 =))

11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9/02/14)

GG

12F
syuan 大三下 (2021/07/26)

 


超討厭這種題目,我認真記不起來,只能這樣劃分
大家參考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當事人必須現在)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有關係可以現在或以前)

三、法官或其前配偶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權利有關當然是現在)

四、法官現為或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者。

一起記(現在或以前是法代/訴代/家長屬/輔佐人)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仲裁者

一起記(以前是證人/鑑定人/參與前審或仲裁)

30 下列何者為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A)法官每隔幾個月才開庭一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