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有期徒刑時,得併為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
第 37 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35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B)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