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44 條第一項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專科以上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皆為二級
【已刪除】3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為幾級? (A)一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