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依據職業學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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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29)
廢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A)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得視為一類→○ 第 2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B)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定之 第 3 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C) 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3 年 第 4 條 第四項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D)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學齡學生為主 第 5 條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